雨量計校驗週期為何?

雨量計在我國係屬氣象法中規範的「氣象觀測儀器」(指氣象業務觀測所使用器具)之一;其使用應受氣象法相關之規範。氣象法主管機關交通部相關業務執行:中央氣象署

雨量計由於長期暴露在日曬風吹雨淋自然環境中,並得承受在惡劣天候狀況下仍維持正常運作需求;因此,雨量計除應定期進行清潔、維護保養外,依我國氣象法規定:應依自訂「校驗週期」向中央氣象署或經國家認證
體系認證之實驗室(或在國際上與我國相互承認認證許可國所認證許可之實驗室)申請校驗合格後,方得使用才能讓雨量計得以維持在最佳運作狀態並確保雨量觀測值準確度。

 
傾斗式雨量計(TBRG)之使用年限與儀器品質、使用維護、氣象及環境條件有關,但一般合理使用,如果儀器的品質能適當的把關、並且能定期清潔、維護保養,雨量計之使用年限維持 5 年以上不成問題。但雨量計係精密設計及製造的儀器,隨著使用年限增加,儀器構件可能出現老化現象,雨量計之「器差(量測誤差)」亦可能發生變化,而不再符合「公差(容許誤差)」要求。因此,雨量計應依原訂「校驗週期」送實驗室進行 "校正"(或 校準—校驗器差,倘不再符合公差要求,即需進行調整,回復原有準確度)。


雨量計「校驗週期」之訂定,基本上係由儀器使用單位(或是項觀測業務主管機關)針對該儀器量測誤差及風險承受度(除考量該儀器性能條件外,還包括使用單位對儀器維護保養頻率、儀器所處環境條件及對觀測資料準確度需求...)來制訂。由於雨量計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氣象署;因此,如果主管機關(交通部氣象署)訂有「校驗週期」一般可視為該主管機關對雨量計最低標準的基本要求,其他降雨觀測業務單位得另依本身執行業務需求來作調整。
 
本實驗室為TAF認可校正實驗室,其實並不適合針對雨量計或服務客戶提供雨量計「校驗週期」之任何建議。臺
大水工試驗所曾在水利署委託研究計畫項下,針對台灣特殊水文環境條件及降雨觀測需求,提出國內雨量計合理「校驗週期」之建議,基於國內諸多雨量計使用者並不都具有氣象、水文觀測專業知識(僅因執行水利、防災業務需要被賦予降雨觀測任務),因此仍提出該研究計畫結論如下供參考。
 
  傾斗式雨量計之校驗週期:
  (1)全新校正件(新品):3年;
  (2)
使用年限未滿 4 年(已使用過或第2次送校)校正件:2 年;
  (3)其餘,使用年限滿 4 年及以上校正件:1年。



備註:
  1. 此「校驗週期」仍祗是一個建議案,並不保證雨量計在該建議校驗週期內一定符合使用需求。雨量計由於長期暴露在田野日曬風吹雨淋環境中,因此 臺大水工試驗所 建議觀測單位應利用每月(或每季)定期前往測站蒐集雨量記錄器備份資料及進行場地及儀器設備維護作業的同時,可進行簡單的雨量計現地查核(田野校驗)作業,俾確認雨量計及資料準確度符合需求。倘雨量計在維護保養時發現有需要更換計量斗杯及軸承等構件,或有需要「調整螺絲(stop screw)」;「調整螺絲」一經調整,雨量計即應重新校驗(俾確認儀器之「器差(量測誤差)」符合「公差」要求,或使用單位「允收標準」。)
  2. 本實驗室雨量計校正報告「有效期限」說明:有效期限請詳備註欄(全新校正件,「校正報告」有效期限:3 年;使用年限未滿 4 年校正件,「校正報告」有效期限:2 年;其餘使用滿 4 年及以上校正件,「校正報告」有效期限: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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