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收標準" 應如何訂定?


允收標準:一般係由 量測儀器/標準器 之使用者,依據其本身業務需求自行訂定,允收標準一般可先參考儀器使用手冊或使用說明書,在儀器規格或性能(Specification)欄中所提到的準確度(Accuracy)惟該規格、性能或準確度實際僅是儀器製造商所宣稱,並不保證等於該儀器的水準有可能祗是廠商的一個理想目標規格。因此,常需要有公正、客觀的第三者實驗室來協助校驗或查驗,為良莠不齊的量測儀器品質把關。

允收標準需將校正實驗室量測不確定度納入評估,並訂定判定準則。此部份如有需要,建議參考TAF-CNLA-R06(7) §4.4.5、TAF-CNLA-G04及TAF-CNLA-G16 (附錄 M,尤其是 § M4)。

校正週期:量測儀器之校正週期,除政府或主管機關之相關國家標準、法規、規範、或行政命令...等已有指定之校正週期外,否則,一般係由儀器使用單位依據業務需求自行訂定。雨量計係我國氣象法中所規範之氣象觀測儀器;依據氣象法(第二十條第六項規定訂定)及國內專用觀測站觀測儀器校驗辦法規範,「…觀測儀器,依自訂之校驗週期,向校驗單位申請校驗合格,方得使用。」。氣象法主管機關為交通部,業務執行為中央氣象局,儀器使用單位應自訂校驗週期,並定期(依校驗週期)將雨量計送檢校機構單位校驗合格備查。
 
由於校正週期之訂定與儀器個別性能、保養狀況、環境條件及風險考量有密切關係;但這些都不是校正實驗室所能掌控,而是規屬使用者的責任。因此,ISO/IEC 17025 才有 §7.8.4.3 之規定。雨量計使用單位,倘有訂定校正週期需求,建議參考「TAF-CNLA-G20量測儀器校正週期決定原則」獲取正確及客觀的意見。


基於國內諸多雨量計使用者,因執行水利、防災業務需要,同時被賦予參與降雨觀測任務。但這些大部份不具有氣象、水文觀測專長單位,常因不瞭解雨量計性能、或對降雨觀測實務經驗不足,對於該如何合理訂定雨量計允收標準、校驗週期...等常造成困擾。台大水工試驗所考量台灣特殊水文環境條件及降雨觀測需求,曾在水利署委辦研究計畫項下,`針對國內雨量計「校驗週期」提出建議,詳請參考 FAQ :雨量計校驗週期該如何訂定

倘 貴單位對於允收標準、校正週期之訂定,或有其他與降雨觀測相關的任何問題,煩請不客氣來電逕向本實驗室洽詢,聯絡電話: (02) 3366-2644。我們樂於提供意見或回答您的問題,並感謝您關注雨量計校正及降雨觀測相關的議題。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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