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品雨量計,一律不進行調整,敬請注意!

2020-04-29

  1. 本實驗室為配合 ISO/IEC 17025:2017改版及認證機構TAF要求,自今 (2020) 年4月1 日起,包括:服務表單、校正報告...等表單之格式及內容將有些許的異動,本實驗室此等作為雖不影響顧客權益,但仍盡告知義務提請注意並請配合。感謝你的配合!
     
  2. 依據本實驗室雨量計校正作業,倘發現受校件之器差無法滿足國內公差要求,即會進行儀器調整作業。雖然是項調整對受校件器差的改善有限,且不保證一定可以將器差調整至完全符合公差要求(端視儀器的品質及勘用狀況等而言),但仍會儘量滿足顧客雨量計校準需求(倘整後器差仍無法符合公差要求,應送廠修或汰除)。但是項儀器調整,應僅針對曾送校過、或已使用過的雨量計而言;新品(剛出廠、未曾使用過的)雨量計,即使器差無法符合國內公差要求,則一律不進行調整,敬請注意。
  3. 惟為符合實務運作及執行順利,顧客送校雨量計新品,(1)倘該款廠牌、型號雨量計校件係第一次送校,並發生器差無法滿足國內規範的公差要求情況,依本實驗室校正作業規範會先通知顧客,除再次提醒注意以上規定,並請轉知製造商加強廠驗或進行改善外,仍會進行調整,並協助顧客瞭解受校件器差偏離現況(但同一批廠牌型號校正件調整數量以5部為限);(2)該校件(同廠牌、型號)倘已是第二次以後送件(新雨量計),但仍有同樣情況,則不予調整(將逕行完校後出校正結果報告)。
     
  4. 雨量計校正實驗室成立主旨在為國內雨量計品質把關,但並無義務幫製造商做儀器出廠品管的工作,或協助廠商去調整儀器、改善器差,使符合降雨觀測單位或採購業主需求,敬請諒解。此項作為係與雨量計主管機關(氣象局儀校中心雨量計校正實驗室)討論及協商後的共識,並作為國內雨量計校正實驗室行事之共同依據。
     
  5. ​以上作為在本實驗室接單顧客送校件時皆已清楚告知,雨量計送校客戶或儀器使用單位(特別是採購部門)應對採購雨量計品質負責,同時盼顧客及業主對雨量計品質需求及允收標準等有更清楚瞭解,並做為下次採購的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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